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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
征税对象 |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
征税范围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6.应征税的其他情形:(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5)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6)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7)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提示】土地、房屋权属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征。 |
计税依据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
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3%-5%)(不含增值税) |
税收优惠 |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
征收管理 |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