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博胜会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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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 |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
2.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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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 |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
2.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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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
二、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总结:(说明:本知识点按新政策做了总结)
居住时间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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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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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83天 |
(1)连续或累计不超过90天 |
√ |
免税 |
× |
× |
(2)90—183天之内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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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3天 |
(3)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 |
√ |
√ |
√ |
免税 |
(4)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5年 |
√ |
√ |
√ |
√ |
【说明】
1.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2.“√”表示征税,“×”表示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