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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发表于:2023-8-7

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

1.社会剩余产品和国家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基本前提
2.
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3.
税法以
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4.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国家
征税与纳税人纳税的利益分配关系。
5.
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
海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属地兼属人原则。
6.
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7.
内容: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纳税人: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课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率

1.概念:应征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2.形式:

形式

内容

比例税率

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税率本身是应征税额与计税金额之间的比例。

累进税率

按征税对象数额的逐步递增划分若干等级,并按等级规定逐步提高的税率。即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三种。

定额税率

又称固定税额,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