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博胜会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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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点】
1.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组织和国家
组织 |
法人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
非法人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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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
2.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杨氏记忆密码818。
不满8周岁 |
8周岁(含)-18周岁(不含) |
18周岁(含)以上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部分 |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2)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杨氏记忆密码1416。
情形 |
责任 |
满16周岁 |
完全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
相对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
(1)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2)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3)过失犯罪的;(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
精神病人 |
(1)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3.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和范围
物(固定形态或没有固定形态) |
自然物 |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 |
人造物 |
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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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价值表现形式 |
货币及有价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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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人格 |
(1)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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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财富 |
知识产品 |
著作、发明、发现、设计等 |
道德产品 |
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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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行为结果) |
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如:(1)生产经营行为;(2)经济管理行为;(3)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4)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