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博胜会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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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
2.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 |
3.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
4.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付款。远期信用证5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 |
5.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
6.开立信用证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方式。信用证应使用中文开立。 |
7.通知行可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如开证申请人没有指定,开证行有权指定通知行。通知行可自行决定是否通知。通知行同意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次日起3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 |
8.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
9.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信用证明示可议付,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
10.注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未支用的金额解除付款责任的行为。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后予以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