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博胜会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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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12×实际应税月份(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
1.自用房屋——从价; |
房产原值=“固定资产”中房屋原价。如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应按规定调整。 |
原值包括不可分割附属设备或不单独计价配套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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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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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常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计入原值,原零配件原值也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