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详情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最新消息 > 最新消息
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发表于:2023-7-12

1.地点: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
2.
核准类:(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
3.
备案类:(1)一般存款账户;(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后5日内报备(变更和撤销2个工作日报备)。 
4.
新增:
试点取消开户许可证,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面签)。
5.
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注册验资的临时户转基本户和借款转存的一般户除外)。
【提示】正式开立日:核准类
人民银行核准日期;非核准类开户行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1.相关事项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2.
涉及变更开户许可证事项的交旧换新。

1.提出撤销申请的情形: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
撤销必须核对存款余额、
交回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3.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
4.
先撤销一般、专用和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1.实名制管理:不得出租、出借,不得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2.
账户变更事项的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